债务资讯-诺信商务温州讨债公司
当前位置:首页 >> 债务资讯 >> 要账新闻

债务资讯

热门文章

联系我们

电话:18130083965
联系人:李经理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6号

温州要账公司阐述债权人可申请对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发布时间:2024-07-19 访问量:62 来源:温州讨债公司 官网:https://wenzhou.hflmwl.com/

裁判要旨

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应当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但债权人仍有权申请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审查认为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应当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

案情简介

A公司经中院判决向银行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银行将该债权几经转让给了甲公司,并通知了A公司。

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受理了A公司法定代表人提出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

在A公司强制清算过程中,甲公司以A公司资不抵债、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于2017年6月14日向法院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本案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已经进入强制清算程序,清算组发现A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因此甲公司另行提出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已无必要。一审法院裁定对甲公司的申请不予受理。

本案二审中院认为一审法院以A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已无必要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当,裁定由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申请。

裁判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3条规定:“公司强制清算中,有关权利人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权利人的破产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强制清算程序。”故在债务人强制清算的过程中,债权人有权提出对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申请,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而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以及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

首先,关于甲公司是否具备申请A公司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本案中,银行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认,后甲公司通过合法途径受让了银行对A公司的剩余债权,且甲公司对A公司享有的债权也已经A公司清算组所确认,因此,甲公司系A公司的合法债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故甲公司作为A公司的债权人,有权提出对A公司破产清算的申请。

其次,关于A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条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一)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第二条规定:“下列情形同时存在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一)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二)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三)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本案中,甲公司对A公司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但未能获得清偿,据此可认定债务人A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根据A公司清算组的陈述,A公司的账目反映其已资不抵债,经A公司清算组核查,未发现A公司有可供变现的实物资产,其仅享有对外债权约7000万元,且能否获得清偿尚未可知,而经A公司清算组确认的债权已达7200万余元,A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综上,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其已具备破产原因。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五条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证明其未出现破产原因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审法院于2016年9月29日裁定受理赵某提出的对A公司进行强制清算的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组织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完毕。因特殊情况无法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本案中,A公司清算组既未在六个月内完成清算工作,也未经法院批准延长清算期限,在此情形下,甲公司申请正在清算的A公司破产,A公司应举证证明其不具破产原因,但A公司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对此,A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甲公司申请对A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一审以A公司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进行破产清算已无必要为由不予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原审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裁定终结A公司的强制清算程序。

律师解析

对债权人而言,即使债务人已经解散,但只要其尚未清算、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或正处于强制清算程序中,若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债权人仍有权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但应证明其债权人资格以及债务人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

对管理人而言,对债务人进行的强制清算程序并不排斥破产清算程序,相反应以破产清算程序为先。若管理人在清算时发现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就有义务向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终结此前的强制清算程序。

温州要账公司转自:股权专业律师

标题:温州要账公司阐述债权人可申请对已进入强制清算程序的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网址:https://wenzhou.hflmwl.com/53.html
作者:温州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